紧急通知
各纳税人:
根据沪国税所—[2008]145号及国税发[2008]30号文件的规定,结合本所实际,现将我所2008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,作如下明确:
一、 鉴定范围:
1、对2007年12月31日之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,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(试行)》规定进行重新鉴定。
2、对2008年1月1日至今已核定征收的企业不作重新鉴定。
二、要求:
1、 6月份征收期间内,凡执行核定征收企业(带征户)不需要申报5月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,包括电子申报及上门申报户。
2、企业所得税7月份申报开始为季度申报,每年的1、4、7、10月申报。
3、6月份申报期内,请各企业携带公章,前来填写鉴定表。
4、7月分开始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调整,具体税率参照下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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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 业 |
应税所得率(%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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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、林、牧、渔业 |
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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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造业 |
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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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|
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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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运输业 |
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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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业 |
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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饮食业 |
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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娱乐业 |
1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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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行业 |
10 |
嘉定第十五税务所
2008-5-30